一、办理部门
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科
二、工作职责
负责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和检验能力进行现场核查,组织对取证食品进行发证检验,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国家质检总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许可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发[2005]440号)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2005]79号)
四、前置条件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场所。以辐射加工技术等特殊工艺设备生产食品的,还应当符合计量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4、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 ,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以及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 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污染。
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6、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食品质量安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 , 无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 应当符合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
7、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 食品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
8、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企业应当具备食品出厂检验能力 , 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 , 必须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出厂检验。
9、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生产的全过程建立标准体系 , 实行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岗位责任制,加强质量考核,严格实施质量否决权。
10、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对食品无污染。食品的包装和标签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和要求。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能够标注和使用标签的,应当予以标注。
11、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五、办理程序
(一) 材料准备
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需准备以下申请材料 :
1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 每个申证单元一式3份 ;
2 、企业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 ( 如没办理企业代码证书 , 应提供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 ) 复印件各3份 ;
3 、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3份 ;
4 、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 ( 标注关键设备和参数 ) 3份 ;
5 、企业质量管理文件3份 ;
6 、如执行企业标准 , 还应当提供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3份 ;
7 、如已通过 HACCP 体系评审的企业 , 应提供 HACCP 的证书或证明3份。
8、提供反映企业生产生产必备条件状况的照片和光盘(各一式两份),企业生产必备条件状况如厂区概貌、车间内部概貌、主要生产设备、必备检验设备、关键控制工序、原材料库、成品(半成品)库等。
(二) 企业申请
准备好上述材料后,企业应向市政府行政服务大厅市质监局窗口提出申请。
(三)申请的受理
1、大厅窗口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查,对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应予登记,并在当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报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所缺材料,退回企业补充,不予登记。
2、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对收到的企业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书面材料符合要求的网上通知大厅窗口,由大厅窗口签发《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发给企业,并进行登记;书面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大厅窗口通知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四)现场审查、抽样和发证检验
对书面材料审查合格的企业,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制定现场审查计划,安排审查组。审查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相关产品实施细则,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并对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
审查组或者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后7个工作日内(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 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
经必备条件审查或者发证检验不合格、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签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由大厅窗口向企业发出,自《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出之日起,企业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自行作废。企业自接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应当立即整改,2 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五)审批发证
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 ,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汇总上报省局;由省局统一汇总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 并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局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后, 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公告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准,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的工作。
六、收费标准
1、 审查费 : 每个企业 2200 元 , 同一次审查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增收 440 元。 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受理的市局交纳,市局代省局、国家质检总局收取。
2、 产品检验费 : 由企业按照国家、省有关检验收费标准向检验单位交付。
七、联系方式
市局食品生产监督科
联系电话:2315933
市政府行政服务大厅质监局窗口
联系电话:2306897
发(换)证企业须提供材料
1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 每个申证单元一式3份 ;
2 、企业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 ( 如没办理企业代码证书 , 应提供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 ) 复印件各3份 ;
3、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4、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3份 ;
5、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 ( 标注关键设备和参数 ) 3份 ;
6 、企业质量管理文件3份 ;
7 、如执行企业标准 , 还应当提供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3份 ;
8 、如已通过 HACCP 体系评审的企业 , 应提供 HACCP 的证书或证明3份。
9、提供反映企业生产生产必备条件状况的照片和光盘(各一式两份),企业生产必备条件状况如厂区概貌、车间内部概貌、主要生产设备、必备检验设备、关键控制工序、原材料库、成品(半成品)库等。
不合格企业重新申报须提供材料
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再补充如下材料:
- 企业整改报告及验证材料
- 整改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变更生产许可证名称须提供材料(一式三份)
- 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表
- 更名前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现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企业红色印章
- 现发照工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复印件)
- 市局对企业生产条件、生产厂址未发生变化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 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企业因遗失补领食品生产许可证须提供材料(一式三份)
- 补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 登报声明的省级主要报刊原件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红色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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