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检暂行规定

各有关单位:
    一、为了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定期检验的规定,明确责任,规范检验工作联络手续,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等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报检工作。
    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设备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填写《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表》(附表一),报负责特种设备检验的检验机构。
    四、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收到《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表》后,应填写检验计划回执(附表二),告知使用单位定期检验前的有关准备工作事宜。
    五、对于不按期申报的使用单位,检验机构可以发出《催检通知单》督促检验,必要时也可以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发出《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对于经督促后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检的,检验机构应将情况转报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督促落实检验计划。
    六、根据国家关于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任务实行区域覆盖的原则,使用单位填写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表》应报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和劳动保护检验检测站。特殊情况需聘请外地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验的,应提前1个月报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七、对特种设备进行自检的企业,应将自检的详细计划于每年2月底前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八、各检验单位应于每季度开始5日内将上季度检验结果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附表一: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表
附表二:检验计划回执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主题词:特种设备 检验 报检 规定
抄 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03年6月18日印发
(共印1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