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淄博市压力容器操作人员
资格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分县局、市直有关部门、市属以上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了搞好我市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淄博市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资格考核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局。
附件:《淄博市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资格考核暂行规定》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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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压力容器 作业人员 考核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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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政府办公厅、市安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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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03年10月13日印发 |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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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淄博市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资格考核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管理,确保培训效果,保证压力容器设备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境内从事列入国家安全监察范围的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考核与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于医用氧舱操作及其维护保养人员的培训考核。
第三条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必须按本规定考核合格,取得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独立从事相关压力容器操作。
第二章
操作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操作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相关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液化气体汽车罐车驾驶人员应同时具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车型的有效驾驶证件。
第三章 培训考核组织和程序
第五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压力容器操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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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 组织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培训的单位,可以是检验单位,也可以是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数量特别集中的单位。培训单位及培训教师,须达到《淄博市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核管理规定》的要求,并经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查和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相应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基础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两部分。
第八条 压力容器基础知识的培训由培训单位负责;大型成套生产装置内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实际操作技能培训由设备使用单位负责;其他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实际操作技能培训由培训单位负责。
第九条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考核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委托的检验机构负责(以下简称考核单位)。大型成套生产装置内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实际操作技能考核,由使用单位和考核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参加培训前,应填写《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培训申请表》(见附表1),并由设备使用单位签署意见后,向培训单位申报。对于参加复审的操作人员,使用单位应对其上一有效期内的操作情况做出评价,有违章记录的必须注明。
第十一条 培训单位应在培训开始10日前,将培训考核计划填写《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培训备案表》(见附表2,一式两份),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操作的设备类型发生变化或不属于同一生产装置时,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
第十三条 新取证理论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20学时,复审理论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6学时。
第十四条 基础知识培训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压力容器基础知识;
2、压力容器的基本结构及其组成;
3、常见生产工艺及其压力容器;
.3.
4、压力容器安全运行及维护保养;
5、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基本知识;
6、压力容器的安全装置;
7、压力容器的破坏形式、原因及其防止;
8、压力容器事故的原因、处理及其预防;
9、压力容器运行岗位职责、管理规章制度及其操作规程;
10、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实际操作技能培训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压力容器开车前的准备工作、开停车程序及注意事项;
2、安全附件的检查、校验及维护;
3、压力容器操作中重点检查项目与部位;
4、压力容器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及其预防措施,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及报告程序;
5、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六条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考试应保证公正,并按下列要求进行管理:
1、培训单位应按本规定的培训要求建立专门的题库,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审定。
2、基础知识考试试题应从统一的题库中选取,安全监察机构对考题进行确认。
3、考场须有严格的考场纪律。
4、考试过程中须有安全监察机构人员或其委托的人员现场监督检查。
5、主考人、监考人须在评分表上签字。
6、大型成套生产装置内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使用单位应选定至少两名工程师以上职称、从事相关专业的主考人员对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并填写《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实际操作考核记录表》(见附表 3),签署能否上岗操作意见,然后由设备使用单位盖章认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受委托的检验机构派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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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第十七条 培训考核结束,培训单位应将考核情况填写《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考核签证审批表》(见附表4)和《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考核登记表》(见附表5)(各一式两份),连同《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实际操作考核记录表》一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审批。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对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颁发《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并注明操作设备类型。
第十八条 操作人员培训与考试的有关书面资料,应由培训和考核单位存档,存档期为四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且操作的设备应与《资格证》中所注明的设备类型相符。
第二十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对操作人员加强管理,并建立安全技术培训档案,内容应包括:
1、接受技术培训情况;
2、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资格证》每三年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一次复审。复审时只进行理论考试,不再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由设备使用单位对作业人员上一有效期内的实际操作水平做出评价。
第二十二条 复审时应先进行考核,复审不合格或超期未复审的资格证作废。复审内容包括:
1、资格证上一有效期内是否有重大违章记录;
2、审查复审培训情况和复审考试成绩;
3、审查设备使用单位对操作人员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三条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持有效证件上岗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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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压力容器运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精心操作,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对因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承担责任;
3、发现压力容器存有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4、对任何有害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应拒绝执行,并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监察机构;
5、努力学习技术业务,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第二十四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1、保证本单位压力容器作业人员持有效操作证上岗,持证人数应能满足正常运行操作和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
2、加强对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教育,定期组织业务技术学习;
3、制订压力容器运行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予以督促检查;
4、改善劳动条件,做到文明生产;
5、保持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6、制定并实施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奖罚制度。
7、填写《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档案卡》(见附表6),建立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管理档案。
第二十五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操作人员培训单位和操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时,安全监察机构将视情节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对操作人员可暂扣或吊销操作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资格证》采用国家质检总局印制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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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培训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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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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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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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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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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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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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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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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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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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操作设备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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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使用证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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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类别 |
□取证、 □复审 |
操作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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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使用 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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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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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培训备案表
培训单位(章)
培训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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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工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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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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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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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用教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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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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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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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教师 |
姓
名 |
单
位 |
学
历 |
职 称 |
授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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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察 机构意见 |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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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报表时应附教学计划安排和实际操作考核大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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