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气瓶固定充装制度的补充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落实市政府批转的市质监局等六部门《关于开展气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淄政办发[2003]7号文),搞好我市气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就落实气瓶固定充装制度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气瓶充装站应认真学习领会气瓶安全专项整治的有关文件精神,紧紧抓住落实气瓶固定充装单位制度这一核心工作,建立健全气瓶档案,确定本单位的气瓶标志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后,在气瓶上喷涂充装单位标志和气瓶编号。从现在开始,未进行产权转移或托管并且喷涂定点充装标志的气瓶一律不得充装。各气瓶充装单位一律不得回收或充装其它充装单位自有或托管的气瓶。对于拒不落实固定充装制度的,将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4号令)严肃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依法予以取缔。
二、各气瓶充装单位要认真履行对销售点进行安全管理的职责,督促有关单位尽快办理瓶装气体销售单位安全注册手续。自4月20日起,凡是未经市质监局受理瓶装气体销售安全注册申请的,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停止为其供气,有关分县局应责令停止销售活动。
三、气瓶充装单位应认真履行指导用户安全使用气瓶的义务,帮助气体使用单位建立瓶装气体进货验收制度,提高识别不合格气瓶的能力。各瓶装气体使用单位,应拒绝使用非法充装及超检验周期或报废周期的气瓶充装的气体,对于明知故犯的,必须承担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压力容器的一切法律责任。
四、为了及时掌握实施气瓶固定充装制度的工作进度,各气瓶充装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填写《气瓶整治工作进度表》(附件),将上月托管或增加自有气瓶的数量报告我局锅监科,区县属以下单位应同时抄报各分县局。
五、各分县局、市锅检所要加强对有关单位执行固定充装制度和瓶装气体安全注册工作的指导,发现问题要及时下达《安全监察意见书》,责令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应及时移交执法机构依法追究责任。
六、各分县局、市局稽查队要加大对非法充装(倒瓶)、充装超过检验周期或报废期限气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尽快消除气瓶安全隐患,确保让全市人民使用安全合格的放心气瓶。
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气瓶监督举报电话:12365
2317472
附件:气瓶整治工作进度表
二○○三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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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气瓶 安全
办法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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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政府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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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市安监局、市贸易局、市公用局、市公安消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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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03年4月7日印发 |
(共印180份)
附件:
气瓶整治工作进度表
充装单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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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装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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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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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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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种类 |
自有气瓶数量 |
托管气瓶数量 |
累计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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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气瓶档案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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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档案录入微机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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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