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注册登记工作程序

1、工作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1.3《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应范围内的锅炉。

3、申请要求:

  3.1锅炉使用前或投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填写《锅炉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携带有关资料到对该设备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2申报资料:

  3.2.1锅炉图样;

  3.2.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2.3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2.4锅炉质量证明书;

  3.2.5锅炉安装使用说明书;

  3.2.6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3.2.7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3.2.8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

  3.2.9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3.2.10进口锅炉应有省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3.2.11已使用的锅炉应提供最近一次内外部检验报告;

  3.2.12锅炉房安全管理制度及持证司炉工情况;

  3.2.13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还应提供满足《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条的其它技术资料。

4、审查与核准:

  4.1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规定对使用单位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向使用单位说明应补齐的资料。

  4.2对符合要求的应及时签署核准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发给《锅炉使用证》。

  4.3《锅炉注册登记表》和《安全监察意见书》应存档。

  附:《锅炉注册登记表》
《锅炉注册登记表填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