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类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工作程序 |
| 1、工作依据:
1.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1.2《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2、适用范围: 3、申请要求: 3.1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到对该设备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后,才可以投入使用。 3.2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3.2.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一式两份); 3.2.2验收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3.2.3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3.2.4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 3.2.5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3.2.6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4、审查与核准: 4.1收到注册登记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资料工作,符合13号令及《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应在《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上核准签章,不符合要求的应下达《安全监察意见书》责令改正。 4.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和《安全监察意见书》应存档。 5、监督要求: 5.1对已注册使用的特种设备要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有隐患时,应及时下达《安全监察意见书》责令改正。 5.2检查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时申报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 5.3特种设备大修、改造、报废、变更和停用的,应持《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办理有关手续。 5.4对有重大隐患不整改或超期不进行定期检验的,一经发现,应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应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