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

 

一、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3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二、前置条件

(1) 选用的计量标准,其计量技术指标应当满足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 ( 或计量技术规范 ) 的要求,具有有效检定证书;

(2) 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应当试行足够的时间;

(3) 实验室环境条件必须符合开展检定 / 校准工作的要求,并按要求配备对环境条件进行有效监测、控制的设施;

(4) 配备至少 2 名持本项目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

(5) 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 或程序文件 ) ;

(6) 建立计量标准技术档案。

三、办事程序

1 、申报材料

新建计量标准需提供:

(1) 《计量标准考核 ( 复查 ) 申请表》原件一式 2 份;

(2)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1 份;

(3) 《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 1 份;

(4) 《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 1 份;

(5)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 1 份;

(6) 符合开展检定 / 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 / 校准证书复印件 2 份。

到期复查的计量标准需提供:

(1) 《计量标准考核 ( 复查 ) 申请书》原件一式 2 份;

(2)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

(3)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复印件 1 份;

(4) 如更换计量标准器具或配套设备应附上计量标准变更申请表一式 2 份;

(5) 至少两份随机抽取的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 / 校准的原始记录和检定 / 校准证书复印件;

(6)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 1 份;

(7)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 1 份;

(8) 计量标准器在两次周期检定之间进行运行检查或验证比对试验记录复印件 1 份。

2 、申请单位按规定填写《计量标准考核 ( 复查 ) 申请表》和《建立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等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 、组织考评员现场考核;

4 、合格的颁发《计量标准证书》,不合格的退回申请。

四、承诺时限

窗口办结时限 7 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 [2005]711 号。

新建每项考核费 300 元,复核每项考核费 150 元,证书费 10 元。


计量标准考核申报材料

新建计量标准需提供:

(1) 《计量标准考核 ( 复查 ) 申请表》原件一式 2 份;

(2)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1 份;

(3) 《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 1 份;

(4) 《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 1 份;

(5)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 1 份;

(6) 符合开展检定 / 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 / 校准证书复印件 2 份。

到期复查的计量标准需提供:

(1) 《计量标准考核 ( 复查 ) 申请书》原件一式 2 份;

(2)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

(3)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复印件 1 份;

(4) 如更换计量标准器具或配套设备应附上计量标准变更申请表一式 2 份;

(5) 至少两份随机抽取的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 / 校准的原始记录和检定 / 校准证书复印件;

(6)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 1 份;

(7)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 1 份;

(8) 计量标准器在两次周期检定之间进行运行检查或验证比对试验记录复印件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