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使用登记工作程序 |
1.工作依据: 1.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1.2《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2.使用登记的范围: 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等)。 3.使用登记的基本要求: 3.1申请登记的单位应为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个人)。 3.2车用气瓶、焊接气瓶须逐只办理使用登记,其他气瓶可批量办理使用登记,每批按照检验周期或投用数量不超过50只(含50只)组批。 3.3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气瓶使用登记表》并附电子文本;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气瓶产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气瓶使用单位代码。 4.审查与核准: 4.1现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使用单位出具文件受理凭证; 4.2对允许登记的气瓶,按照《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见附件2),编写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 4.3自文件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一次登记数量较大的,登记机关可以到使用单位现场办理登记,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发证手续。 4.4达不到要求的向使用单位书面说明应补齐的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