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程序

 

  一、许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 、许可条件
 

  1、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持有卫生部门核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环境条件。
 
  3、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4、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 ,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 ,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 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

品等的交叉污染。 
  
   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应当无毒、无害,符合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6、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食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以及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和各项质量要求。

  7、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 食品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

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并持证上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没有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传染病和其他疾病。 
   8、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企业应当具备食品出厂检验能力 , 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方

可使用。

  9、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实施从原材料进厂到产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

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实施质量否决权。 
  
   10、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保持清洁,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

  11、食品包装盒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1)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沽,无毒、无害,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强制性标准要求;

  ( 2)食品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签)标准的要求;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使

用标签必须符合本规定;

  ( 3)出厂的食品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井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

、许可程序  
  
   (一) 材料准备 
   1、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需准备以下申请材料 : 
  
   (1)按规定填写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到所在市(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三份;

  (2)企业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复印件)三份;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 ; 

  (3)企业生产场所布局三份 ; 
  
   (4)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 ( 标注关键设备和参数 ) 三份 ; 
  
   (5)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份 ; 
  
   (6)如产品执行企业标准 , 还应当提供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一份(实行企业标优品); 
  
   (7)审查细则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8)已获得 HACCP 认证证书、出口食品注册(登记)证的企业,提供证书复印件三份。

  2、如企业在获证期间发生变更企业名称,企业除附现有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外,还需提供更名前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及工商部门

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3、对无证违法生产企业,需要提供行政处罚凭证。

  (二)申请的受理和审查程序:

  1、接受企业申请。企业向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企业申请

   材料后,京戏当立即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齐全的予以接受;材料不全的,应明确告知企业所缺材料,退回企业补充,待补全后再予接受;

  2、材料审查和受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接受企业申请后,应当组织审查组对申请进行书面审查。书面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企业

   《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书面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企业在20个工作日(一个月)内补正,逾期未补正

的,视为撤回申请;

  3、现场审查、抽样和检验。对书面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企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排审查组对企业的生产条件的检验能力进行现场审查

。现场审查合格的,由审查组对其生产的食品按规定进行抽样,交由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现场审查环合格的,企业应当采取纠正措

施的整改,经确认或复审符合规定要求的,对其生产的食品按规定进行同样,交由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4、审查批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基本条件并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名单刊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复;

  5、发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复,向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及时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发证

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同时收回《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6、统一公告。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四、承诺时限

  对企业申报生产许可证的材料合格的,在 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五、收费标准:

   1、生产条件审查费 2200 元 ,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增加审查费440元; 公告费: 400 元/每个申证单元,审查费和公告费均到省局交纳; 
   2、 产品检验费 : 按照国家有关检验收费标准到检验单位交纳。

  企业申请、补领、变更生产许可证和委托加工备案所需材料;

  发 (换)证企业须提供材料
  ·全国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四份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红色印章)
  ·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
  ·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
  ·企业质量手册
  ·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企业名称变更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如:环保证明、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证明
   ·无证违法生产行政处罚令
  ·市级质量技术监督材料初审意见
  注:企业所需准备材料以实施细则为准;

   不合格企业重新申报须提供材料

   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再补充如下材料:

  •  企业整改报告及验证材料

  •  整改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变更生产许可证名称须提供材料(一式三份)

  •  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表

  •  更名前后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现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企业红色印章

  •  现发照工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 (原件、复印件)

  •  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生产条件、生产厂址未发生变化的证明 (原件、复印件)

  •  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企业因遗失补领食品生产许可证须提供材料(一式三份)

  •  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  登报声明的省级主要报刊原件

  •  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红色印章)

  委托加工企业须提供材料

  1、委托加工企业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2、双方委托加工有效合同原件

  3、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红色印章)

  4、被委托企业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