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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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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依据 二 、许可条件 2、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环境条件。 6、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食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以及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和各项质量要求。 7、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 食品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 9、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实施从原材料进厂到产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 11、食品包装盒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1)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沽,无毒、无害,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强制性标准要求; ( 2)食品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签)标准的要求;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使 ( 3)出厂的食品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井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 三 、许可程序 (2)企业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复印件)三份;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 ; (3)企业生产场所布局三份 ; ( 8)已获得 HACCP 认证证书、出口食品注册(登记)证的企业,提供证书复印件三份。 2、如企业在获证期间发生变更企业名称,企业除附现有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外,还需提供更名前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及工商部门 3、对无证违法生产企业,需要提供行政处罚凭证。 (二)申请的受理和审查程序: 1、接受企业申请。企业向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企业申请 2、材料审查和受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接受企业申请后,应当组织审查组对申请进行书面审查。书面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企业 3、现场审查、抽样和检验。对书面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企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排审查组对企业的生产条件的检验能力进行现场审查 4、审查批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基本条件并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名单刊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复; 5、发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复,向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及时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发证 6、统一公告。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四、承诺时限 对企业申报生产许可证的材料合格的,在 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五、收费标准: 1、生产条件审查费 2200 元 ,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增加审查费440元; 公告费: 400 元/每个申证单元,审查费和公告费均到省局交纳; 企业申请、补领、变更生产许可证和委托加工备案所需材料; 发 (换)证企业须提供材料 企业整改报告及验证材料 整改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表 更名前后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现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企业红色印章 现发照工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 (原件、复印件) 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生产条件、生产厂址未发生变化的证明 (原件、复印件) 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登报声明的省级主要报刊原件 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红色印章) 委托加工企业须提供材料 1、委托加工企业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2、双方委托加工有效合同原件 3、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红色印章) 4、被委托企业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