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注册登记工作程序

1、工作依据:

  1.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1.2《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1.3《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

3、申请要求:

  3.1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申请书和压力管道使用

注册登记汇总表(一式三份),携同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和资料也可采用电子邮件或软

盘形式提交。

  (1)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压力管道安装竣工图(单线图);

  (2)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3)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

  (4)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3.2在用压力管道在定期检验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由使用单位按照工程或者装置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连同下列资料向安

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和资料也可采用电子邮件或软盘形式提交。

  (1)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

  (2)在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

  (3)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压力表)校验报告;

  (4)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4、审查与核准

  4.1使用单位应当对提供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实施性负责,必要时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核查组进行现场核查。

  4.2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使用单位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4.3对符合要求的应及时签署核准意见,并对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压力管道准予注册并颁发《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对安全状况等

级为3级的在用压力管道和安全评定或风险评估结论为可以使用的,准予注册但暂不发《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

  5、使用登记管理

  (1)因租赁、转让或承包等原因更换压力管道的业主或使用单位的,新业主或使用单位应在租赁、转让或承包生效后15日内向受理使用

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2)停用或者报废压力管道的,在停用或者报废后的30日内向受理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办理停用或者注销使用登记手续。

  (3)修理改造或者定期检验后安全状况等级有变化的,应当在修理改造或者定期检验后的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4)使用单位在使用登记证有效期到期前90天提交换证申请。

  (5)使用重要压力管道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到办理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重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复核。

  附:《压力管道注册登记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