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注册登记工作程序

1、工作依据:

  1.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1.2《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

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氧舱。

3、申请要求:

  3.1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填写《压力容器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并携

带有关资料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其中:区县属以下单位使用的一、二类压力容器到所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使用登记;第三类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氧舱、市属以

上单位(含市属)使用的压力容器到市质监局特监科办理使用登记;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先到市质监局编号签署意见后,再到省质监局办理

使用登记。

   3. 2申报资料应包括:

  3.2.1产品合格证;

  3.2.2产品质量证明书;

  3.2.3竣工图;

  3.2.4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3.2.5进口压力容器应有省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3.2.6高压容器、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贮存容器应有强度计算书。

  3.2.7已使用的压力容器应提供最近一次有效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

4、审查与核准:

   4. 1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使用单位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4. 2对符合要求的应及时签署核准意见,并对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新容器和安全状况等级为1~3级的在用压力容器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5、监督要求:

  5. 1对已注册使用的压力容器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有隐患时,应及时下达《安全监察意见书》责令改正。

   5. 2检查督促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及时申报对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

  5.3对有重大隐患不整改或超期不进行定期检验的一经发现,应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应吊销《压力容器使用证》,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追究责任。

附:《压力容器注册登记表》
《压力容器注册登记表填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