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一、办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3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

二、前置条件:

1 、固定的生产场所、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检测设备;

2 、型式批准证书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或者检定方法);

3 、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4 、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的需要,承担出厂检定的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5 、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6 、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三、办事程序

1 、申报材料:

(1) 《制造 ( 修理 ) 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一式 3 份;

(2) 《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 1 份;

(3)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 1 份;

2 、申请单位按规定填写申请书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 、组织考评员现场考核;

4 、考核合格的上报省局申领许可证;不合格的退回申请。

四、承诺时限

窗口办结时限 12 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 [2005]711 号

制造考核费:每个系列 800 元,每个型号 100 元,证书费 10 元;修理考核费每个系列 800 元,每个型号 160 元,证书费 1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