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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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3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 二、前置条件: 1 、固定的生产场所、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检测设备; 2 、型式批准证书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或者检定方法); 3 、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4 、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的需要,承担出厂检定的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5 、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6 、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三、办事程序 1 、申报材料: (1) 《制造 ( 修理 ) 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一式 3 份; (2) 《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 1 份; (3)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 1 份; 2 、申请单位按规定填写申请书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 、组织考评员现场考核; 4 、考核合格的上报省局申领许可证;不合格的退回申请。 四、承诺时限 窗口办结时限 12 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 [2005]711 号 制造考核费:每个系列 800 元,每个型号 100 元,证书费 10 元;修理考核费每个系列 800 元,每个型号 160 元,证书费 1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