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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法规、规章,督促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二、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拟定本市有关规章和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进行督促检查,发现违反有关安全检查法规、规章、规程的行为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监督有关单位对司炉工、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特种设备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工等有关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核发资格证书。
五、组织或参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有关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对锅、容、管、特检验机构进行监督与管理,不断提高其检验水平和工作质量。
七、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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