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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质量投诉举报中心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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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质量投诉举报中心,是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强化质量监督和服务职能,保障人民 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在全省率先设立的集受理质量投诉、举报业务和内部行风问题投诉及法律
法规业务咨询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机构。目前,山东省质监系统“12365质监热线”已在全市 开通,市局统一调度,形成了以市局为中心,辐射五区三县的联动机构。
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12365”打假举报和质量投诉电话的接听值班; 2、负责消费者有关质量投诉举报的记录处理及情况反馈;3、负责定期收集上级有关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情况并向分管领导汇报,重大问题及时报告;4、负责有关质量争议举报、投诉的内外协调,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的答复;5、负责打假举报奖励制度的组织实施。
咨询、投诉举报受理范围:1、依法受理对标准化、计量、特种设备、认证、生产许可证和生产领域假冒伪劣、产品质量和冒用、伪造质量标志等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的违法行为的举报。2、受理消费者的产品质量申诉、调解,依法处理产品质量纠纷。3、受理对质监系统内部行风、工作作风、违纪问题的举报及改进工作的建议。4、受理对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的咨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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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产品质量申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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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2、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3、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4、行政高效和便民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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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申诉处理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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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诉人填写《产品质量争议申诉书》;
2、接到申诉资料后五日内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3、调查核实申诉情况,认定有关事实,对有争议产品需要进行质量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征得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同意后,指定检验机构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质量检验鉴定。质量检验、鉴定费用由申诉人或被申诉人预付,处理终结时,该费用有责任人支付;
4、根据调查情况,检验结论及有关规定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到一致意见后,制作《产品质量争议调解书》,由申诉人和被申诉人自觉履行;
5、产品质量争议调解应当在接到申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终止调解。对于复杂的产品质量争议可以延长三十日。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终止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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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争议的调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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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用户、消费者提出的产品质量申诉予以处理;
2、在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七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决定告知申诉人;
3、对无需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产品质量申诉,根据申诉人或被申诉人的请求,采用产品质量争议调解方式予以处理;
4、对举报被申诉人未履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三包”义务的产品质量申诉,责令责任方改正;
5、对举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依据规定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产品质量申诉,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6、对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理。 |